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期刊领域标准化发展,规范中国科学技术期刊编辑学会(以下简称学会)团体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联〔2019〕1号)等要求,结合学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团体标准是指由学会根据科技期刊领域的发展和市场需求,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组织制修订、审查并批准发布的推荐性团体标准。学会团体标准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补充,接受政府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学会团体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T/)、社会团体代号(CESSP)、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社会团体代号由“中国科学技术期刊编辑学会”英文译名China Editology Society of Science Periodicals的缩写大写CESSP构成。学会团体标准编号结构如下:

示例:T/CESSP 001—2025

第四条  学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守标准化工作的基本原理、方法和程序,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二)与现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相协调;

(三)遵循开放、透明、公平、可追溯的原则,吸纳各相关方广泛参与、协商一致,经济合理;

(四)优先聚焦新技术,积极采用先进标准,有利于促进行业发展、科技成果转化和提升科技期刊编辑出版水平。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会团体标准的立项、制修订、批准和日常管理等工作。学会鼓励会员、相关单位及社会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标准化活动。

第二章  标准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会成立“规范与标准工作委员会”,负责根据具体的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成立标准编制工作组,以及学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的规划、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标准的提案、研究、立项、复核、公示公告、经费管理、出版发行、宣贯推广和实施效果跟踪等。

第七条  标准编制工作组负责具体标准文本的起草等工作,成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科技期刊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原则上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研究生学历;

(三)接受过标准化知识培训,熟悉标准制修订规则;

(四)积极参与标准化活动,有较好的语言文字处理能力。

第三章  标准制修订程序

第八条  学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程序一般包括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实施和复审等阶段。

第一节  提案

第九条  学会会员、相关机构、社会企事业单位等均可提出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在评估标准制修订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与现行标准、法律法规和专利等文件的关系后形成项目提案,向规范与标准工作委员会报送。

第二节  立项

第十条  规范与标准工作委员会收到标准制修订项目提案后,先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后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立项审查。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审查专家同意方为通过,通过审查的项目提案在学会官网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如无异议,予以批准立项并分配编号。对审查未通过的项目,项目申请者可修改申请材料后再次提交,如果再次审查未通过,不予立项。

第三节  起草

第十一条  团体标准获批立项后,规范与标准工作委员会公开征集项目承担单位和参与者,组建标准编制工作组,落实标准起草单位和人员名单,明确工作目标、分工、进度安排、项目经费和验收标准等。学会鼓励标准相关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教育科研机构、政府机关等单位参与标准编写。

第十二条  标准编制工作组按照立项要求开展调查研究、资料收集、国内外状况分析和试验验证等,起草团体标准草案,形成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

第十三条  团体标准的编写参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和GB/T 1.2—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2部分:以ISO/IEC标准化文件为基础的标准化文件起草规则》等文件的要求。

第十四条  团体标准一般使用中文撰写,如使用中文、英文双语撰写,存在异议时以中文版为准。术语、分类、量值、符号等内容应遵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等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标准编制应有配套的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编制说明内容一般包括:标准编制的原则、内容和主要过程,与国内外现行标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对比,涉及的著作权、专利和重要文献信息等。

第十六条  团体标准如涉及专利,应及时披露相关专利信息,并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声明。

第四节  征求意见

第十七条  标准编制工作组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等文件提交至规范与标准工作委员会,形式审查后通过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和学会官网等平台公开征求意见,一般不少于30日。逾期不回复,按无异议处理。征求意见材料包括:标准征求意见函、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和征求意见反馈表。

第十八条  标准编制工作组对反馈意见进行归纳整理、逐条分析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形成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修改标准征求意见稿形成标准送审稿。

第五节  技术审查

第十九条  标准编制工作组将标准送审稿、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编制说明等文件提交规范与标准工作委员会,形式审查后组织相关专家成立专家委员会进行审查,专家委员会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标准起草人及所在单位的专家不能参加审查。

第二十条  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标准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相协调;

(二)对于标准的重大意见分歧,相关各方意见是否协商一致;

(三)标准内容体现科学性、先进性、适用性和规范性。

第二十一条  审查意见原则上应达成协商一致,如未达成协商一致,必须有四分之三及以上的审查专家同意方为通过。审查未通过的标准,标准编制工作组应根据审查结果修改后重新提交审查。

第二十二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标准编制工作组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后形成标准报批稿。

第二十三条  审查过程、审查意见和审查结论等应形成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六节  批准、发布和存档

第二十四条  标准编制工作组向规范与标准工作委员会提交以下标准报批材料:标准报批稿、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审查记录(包括审查结论和审查专家名单)及其他相关说明材料等相关文件(Word和PDF版本各1份)。

第二十五条  规范与标准工作委员会对标准报批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通过的,退回标准编制工作组进行修改。形式审查通过后,经学会领导批准,由规范与标准工作委员会发放标准编号,以学会的名义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和学会官网上发布。必要时也可印刷纸质版本。

第二十六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由学会秘书处建档保存,保存期限一般至标准废止后1年,不少于6年。

第七节  实施和复审

第二十七条  学会团体标准为推荐性标准,学会会员及相关机构可自愿采用。

第二十八条  标准实施后,根据相关领域的发展和市场需求,由规范与标准工作委员会组织复审,一般不超过5年。复审结论一般包括:建议制定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确认团体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复审结果应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发布公告。

第二十九条  学会制修订的团体标准如果得到广泛应用和认可,可按照相关规定程序,由规范与标准工作委员会向有关政府部门提请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经费原则上由团体标准项目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共同承担。

第三十一条  采用团体标准的企业,可在其产品或说明书、包装物等标注所执行的团体标准编号。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科学技术期刊编辑学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团体标准封面示例

附件2:团体标准制订流程

附件3:团体标准项目建议书

附件4:团体标准编制说明

附件5: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表

附件6: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